在《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》中提到的風險警示制度是指,交易所認為必要的,可以分別或同時采取要求報告情況、談話提醒、書面警示、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,以警示和化解風險。
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,交易所有權約見指定的會員高管人員或客戶談話提醒風險,或要求會員或客戶報告情況:期貨價格出現異常;會員或客戶交易異常;會員或客戶持倉異常;會員資金異常;會員或客戶涉嫌違規、違約;交易所接到涉及到會員或客戶的投訴;會員涉及司法調查;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。
交易所實施談話提醒,應當提前一天以書面形式將談話時間、地點、要求等事項通知相關會員或者客戶,交易所工作人員應對談話的有關信息予以保密。
客戶應當親自參加談話提醒,并由會員指定人員陪同;談話對象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,應該事先報告交易所,經交易所同意后可以書面委托有關人員代理。
談話對象應當如實陳述、不得隱瞞事實。
交易所要求會員或客戶報告情況的,有關報告方式和報告內容參照大戶報告制度。通過情況報告和談話,發現會員或客戶有違規嫌疑、交易頭寸有較大風險的,交易所有權對會員或客戶發出書面的《風險警示函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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